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有哪些情形?

政治法律2023-08-07 12:46:14

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有哪些情形?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的行为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的表现形式和表现情形很多。具体来说就是阻碍司法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那么,妨害公务的客体要件又有哪些呢?妨害公务的常见的客体主要是什么?读法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整理提供。

妨害公务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人、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

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

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的客体其实很复杂的,各种表现都有,最主要的就是妨害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以致国家的管理活动不能正常展开。你还想了解: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妨害公务罪怎么量刑等问题,都可以向读法网站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妨害公务罪认定方法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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