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行为的构成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7 12:31:05

妨害公务行为的构成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就是指通过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妨碍公务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非常多的,那么到底妨害公务行为的构成是怎样的?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妨害公务行为的构成:

(一)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2、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如果行为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

2、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妨害公务行为的构成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会难以界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有遇到此类纠纷的,大家可以到读法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

妨害公务罪罪轻辩护词全文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本文标签: 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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