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7 12:23:07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卖淫近几年在我国到处都在进行大规模的打击和严惩,那么组织卖淫罪是什么呢,是指强迫、容留他人从事卖淫行为,那么在我国组织卖淫罪是如何判定的呢?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是什么?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组织卖淫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组织卖淫罪(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通过上述读法的小编的介绍大家对于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在我国如果抓到组织卖淫会将重判,组织卖淫罪在我国的法律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有关于组织卖淫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组织卖淫罪怎么判刑

强迫卖淫罪的条文和司法解释

强迫卖淫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本文标签: 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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