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怎么认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怎么认定,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该“胁迫”具有两个特征:
1、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2、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财物,也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两个特征也就是本罪与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区别的关键点。
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是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对于公交车抢劫的认定需要满足暴力性以及当场性这两个特征。如果只是对当事人构成胁迫,但并不是当场完成的则不属于公交车抢劫。同样的,公交车抢劫必须是在公交车上对于乘务人员或是乘客进行抢劫,对于车辆的损害不属于公交车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