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会被判刑吗?

政治法律2023-08-07 10:56:38

恐吓会被判刑吗?

情节轻未达到刑事处罚情况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已达到刑事处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恐吓罪,但是在相关的罪名中已经包含了以恐吓的方式实施犯罪的行为,那么在实践中恐吓会怎样认定?通过下面一则案例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启发,欢迎浏览!

  一、案情回放

  2007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杨某、王某、刘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以索要赌债为名,将刘某带至门头沟区斋堂某地,非法限制刘某人身自由,并以威胁手段向刘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未得逞),后被查获。

  二、案件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杨某、王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限制刘某人身自由,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四被告人勒索钱款未逞,系犯罪未遂,故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吕某、杨某、王某、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结合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量刑时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的相应公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被告人吕某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钱财行为的性质?

  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如何认定被告人吕某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钱财行为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吕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吕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四、法官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吕某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吕某等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的程度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都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但两罪的不同在于,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的强度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如果不交付财物,人身安全立刻会受到严重侵害,被害人没有回旋余地;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的强度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其暴力行为是为了胁迫被害人在将来给付财物,被害人仍然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做出不交付财物的选择。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钱财。其实施的暴力、胁迫手段包括限制被害人刘某的人身自由,威胁要殴打刘某,并恐吓要杀死刘某,但作案过程中始终没有对刘某采取进一步的加害行为。因此,被告人吕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采取的暴力、胁迫手段程度较轻,不足以排除被害人刘某的反抗,没有达到抢劫罪要求的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而且,实际上,被害人刘某也没有选择交付钱财,而是让朋友宋某报警解救自己。所以,被告人吕某等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的程度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吕某等人索要钱财的行为不具备“当场”性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财产犯罪,其行为人都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但两罪在这方面的不同在于,抢劫罪的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就要当场实施暴力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有的仅仅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财物,否则就要在将来对行为人本人或者其亲友加以恶害(包括实施暴力侵害)。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等人要求被害人刘某于次日12点之前交付三万元人民币,否则到时候就要伤害刘某。被告人吕某的行为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索要财物的“当场”性,因此被告人吕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吕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恐吓行为,被害人陷于恐惧,因恐惧交付财物,遭受财产损失。该罪区别于抢劫罪的特征在于,实施暴力与取得财物两者至少有一个不具有“当场”性。此外,由于敲诈勒索罪是财产犯罪,该罪的既遂条件是行为人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人身自由,采取了不足以排除被害人刘某反抗的较轻的威胁、恐吓的手段,要求刘某在一定期间内交付三万元人民币,否则就要伤害刘某,使刘某陷于了恐惧。但被告人吕某等人并没有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所以,被告人吕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读法小编总结:实施恐吓行为,如果是为财,可以定敲诈勒索罪;如果用实际行为(如拿刀架脖子)威肋,对威胁对像的亲人,则可以定绑架罪,直接对威胁对象,则可以定抢劫罪;如果就是想吓对方,而且确实把对方吓出了精神上的毛病,能够做出鉴定,则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所以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谨言慎行,以免发生意外!


延伸阅读:

电话恐吓罪有哪些行为

恐吓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标签: 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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