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上诉人:某某海,男,1981年9月6日出生,福建省连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判定:被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某海,男,1981年9月6日出生,福建省连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判定:被告人某某海贩卖毒品2887.1克,其行为构成贩毒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思路及心得
第一、上诉人某某海与林某虽然系夫妻,但却是两个不同的刑事责任主体,原审法院在严重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将林*的贩毒事实和数量强加给上诉人某某海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原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均错误地认为只要妻子贩毒了,丈夫就一定贩毒(如果认定他们共同贩毒,也要有共同贩毒的证据)。第二、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7日查获的上诉人某某海购买冰毒126.2克、麻古1.7克的事实上诉人供认不讳,因为某某海确实购买了这批毒品供自己食用。但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3月至6月上诉人某某海贩卖冰毒1350克除同案犯口供外(同案犯的口供也前后矛盾,同案犯之间的口供也相互矛盾),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7月5日上诉人某某海贩卖冰毒1004克,因某某海没有做案时间,没有做案地点,亦无其他证据,因而也是错误的。第三、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上诉人某某海不属于罪大恶极、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本案疑点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死刑实属过重。
裁判结果
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初字第17号判决书第二项,即撤销被告人某某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上诉人某某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