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的后续处理是应该公开宣布存疑不起诉决定,并且同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如果是存疑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就之前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与此同时,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重新起诉的。
一、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1、在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2、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二、绝对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73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移送审查起诉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不适合再采取其他任何强制性的措施,即便是随后继续相应的侦查工作的,在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以后,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不能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