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未规定检察院什么时候可以第2次退侦,具体的时间应该是公安机关第1次补充侦查的工作结束以后,把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但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还是有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直接,第2次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了。
一、检察院什么时候可以第二次退侦?
检察院第二次退侦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退回补充侦查没有什么具体的时间限制,是根据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这些问题来判定的,检察院如果有第2次退侦的话,假如公安机关单方面觉得已经没有什么问题了,也是可以向检察院的上级有关单位投诉的,因为有可能是检察院的工作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