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条件,是对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使得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
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条件有:
1.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判决标准
《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构成要件
1、罪体
主体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结果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2、罪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述规定的是可以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 涉及到是否可以认定为失职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的违法行为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定,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并合法的作出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