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新型贿赂由此得名。
随着我国的国家不断壮大,相关的权利和经济效益也在不断增加。我国相关的工作人员职务和权力都在随着这一变化而变化,相关的行贿人员也更为隐蔽的行贿了。那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都有怎样的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新型贿赂是指官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十种犯罪手段。“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新型贿赂由此得名。
受贿罪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要是受贿者不得当的收入都可论为行贿的范围内。行贿者为了腐蚀相关的权力者,使用一些比较隐蔽的方式例如开设公司增股、证券期货的赠与等等,达到不可告人的密码为目的的行贿。相关机关一旦发现,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