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停产六个月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关闭撤销解散的、以及其它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 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对于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徇私舞弊并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显然会对国有资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相关情况应当首先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的涉案金额大小来进行认定,达到了上述立案的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