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适用受贿犯罪的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的处罚规定,个人受贿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和工作准则,但在现实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被金钱蒙蔽了双眼、被利益模糊了心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糖衣炮弹对这些变质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腐蚀,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公仆的形象也被抹黑,因此,对受贿不起诉是否应慎重适用呢?
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刑法评价为受贿犯罪后,就失去了再犯的能力,而且中国素来有“礼尚往来”的传统,故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犯罪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力度。
1、对受贿犯罪应当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各种调查显示,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议题之一便是权力的腐败问题,受贿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犯罪,基侵害的客体是职务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当行使自己的权力,就有害于国民对公务的信赖,会削弱一般国民的守法意识,因此防止这种犯罪的最佳策略是彻底地取缔和严厉的惩罚。比如,日本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在1980年作了将单纯受贿、事前受贿等罪的法定刑从3年提高到5年、将受托受贿罪的法定刑从5年提高到7年,其目的就是一个,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维护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因此,提高受贿犯罪的不起诉率,与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不符。
2、受贿犯罪的不起诉缺乏必要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对其他一般刑事案件裁量不起诉时,如果案件的受害人不服,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样,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相对不起诉裁量权就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但和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受贿犯罪是一类典型的无被害人案件,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裁量结果一经宣布就确定化了,被告人是相对不起诉的受益人,基于诉讼利益的考量,一般不会对决定持有异议,而其他案外人因不是本案的受害人,也就无权向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所以对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就少了一道直接的监督环节。
3、从严适用受贿犯罪的相对不起诉条件。一般而言,相对不起诉主要针对的是一种“微罪不举”的情形,而所谓的轻罪一般是指量刑幅度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的处罚规定,个人受贿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因此,对于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是不应当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否则既违背了实体法的规定,又违背了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不当地扩大了对受贿犯罪的相对不起诉率。
综上所述,关于受贿不起诉应慎重适用的问题,是符合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在国家从重治贪、从严反腐的决心和行动下,仍然敢于顶风作案收受贿赂的,不论是大贪还是小贪都应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对受贿是否起诉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受贿罪没有指向明确的受害人,因此也就缺乏司法监督,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