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可以和解的,在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增加了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比如说,在某些故意伤害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真诚的悔罪,并且通过积极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类似于这种案件也是可以和解的。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可以和解吗?
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可以和解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在人们固有的印象中,一直都认为公诉案件几乎不存在着可以和解的可能性,实则不然,最新的法律制度当中也是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弥补了这一漏洞,例如,因为普通的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受害者也愿意和解的情况下,公诉方也可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