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变为监视居住变相羁押的可以申诉处理,对于存在超期羁押等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如果确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那么是需要进行变更处理的。
一、拘留变为监视居住变相羁押怎么办?
拘留变为监视居住变相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 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根据自身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影响政法机关执法严肃性,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还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政法机关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深入学习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适用法律法规。
二、变相羁押的类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变相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拘留变为监视居住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而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范围,如果涉及到因拘留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或者超期羁押的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