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退侦后公安撤案手续是给嫌疑人发放释放证明解除强制措施。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一、两次退侦后公安撤案手续是什么?
1、如果检察院有书面的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意见,公安局应作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决定,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如检察院未附书面建议,公安局一般不会直接作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决定。为了慎重起见,公安局会对嫌疑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期满的会解除取保,不会对案件做最终处理。当然,案件的证据很明确属于无罪的情形,不存在争议的,可以要求公安局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二、哪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的时候,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取证存在问题,犯罪事实不清晰,其可以退回去要求补充侦查。根据刑诉法规定,退侦的次数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决定撤案的,要及时给嫌疑人办理放人手续,不得再继续羁押或者采取其它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