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是属于连续的犯罪或者是持续的犯罪,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后开始计算的,如果在追诉时效内又重新犯罪的,追诉时间重新开始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断刑法规定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是属于连续的犯罪或者是持续的犯罪,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后开始计算的,如果在追诉时效内又重新犯罪的,追诉时间重新开始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除了诉讼时效中断,还有诉讼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一般是指不受限制,例如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后,无论经过多久都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除外。
二、民法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当权利人或者是义务人履行的自己的权利或者义务时,那么法律时效就会进行中断,诉讼时期就会重新就行相关的计算。重新计算之后如果权利人再次起诉义务人的话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进行重新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