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遗产的遗嘱在书写时需要注明遗嘱订立人姓名等的基本信息、待分配财产的范围、在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可以分配到财产的继承人的信息等相关事项。遗嘱在书写完毕之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办理遗嘱的公证手续。
一、遗嘱分配财产怎么写才有效?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二、与分割遗嘱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于自然人在死亡之后,在确定无有效遗嘱的前提之下,才会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分割遗产,故此任何人不得实施隐藏遗嘱的行为,否则隐藏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实施隐藏行为的人是会丧失遗产继承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