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该罪名的最高处罚是三年的有期徒刑,故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枪支非法携带案件时,涉案人员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缓刑的请求。
一、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
枪支需要按照《枪支管理法》之中的相关规定来配备,任何没有被依法配备枪支的公民,若是持有枪支,那么该公民的非法持有行为一旦被发现,除了枪支会被收缴之外,非法持有者还有可能会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