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与国外的保释制度并不相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可以不受羁押的等待刑事诉讼流程走完,被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关押在看守所的一种刑罚,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若犯罪性质不严重,可能被判处上述刑罚的,都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也是刑事犯罪中最常用的刑罚手段,起刑点为六个月以上。
那什么叫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规定,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可能进行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等。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申请取保候审最重要的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一般都会围绕犯罪嫌疑人前科犯罪记录、犯罪性质是否恶劣、有无共犯在逃、犯罪主观恶性等等方面证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也是取保候审申请中最难的一部分。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在实践中一般是指有可能严重危及健康的疾病或传染病等,如高血压等,还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或残疾人、怀孕或在哺乳期内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申请。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