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设赌场的,即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犯罪数额限制。对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会处以罚金,不会判处没收财产。2、开设赌场具有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赌博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等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近日,郭美美案一审作出判决,北京东城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时间,很多人都想了解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看看对郭案的量刑是否偏重。下面,读法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你学习参考。
一、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追诉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是有两个档次的,分别对应了一般情节与情节严重。而郭美美具体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那么就需要在3到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由此可见,法院对郭美美的一审判决并没量刑过重。读法小编为你带来本篇文章,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