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是危险犯,因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才能够对此进行立案处理。法院当中所规定的,必须要达到对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的程度,否则的话不需要对此处理。
一、销售假药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
销售假药是危险犯,因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才能够对此进行立案处理。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抓了后,具体的处罚要根据实际的销售假药金额等等的行为来确定,如果主动自首是可以有轻判可能。
在当代的社会《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是存在不一样的立案标准,比如说销售假药必须要达到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程度,否则也就不会按照销售假药罪来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