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意见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7 05:04:07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意见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是银行等机构用来提供给那些信用比较好的客户对自己的未来收入进行预支以满足现有的消费要求,很多手持信用卡的公民缺少理性的意识就会因为信用卡的漏洞而被那些不法人员诈骗,对此法律必定加以制裁,下面一起来看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意见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意见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修正案第2条)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196条、(第五修正案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的,受骗人没有遭受损害,受害人没有受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注意:这里的冒用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无论真信用卡来源,只要冒用即可;但盗窃、抢劫的除外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来源于美国,在美国信用卡风险是由银行承担,但在中国是持卡人承担;

在刑法中“信用卡”并不代表财产权,而是相当于一把电子钥匙。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利用信用卡犯罪就相当于是与国家的金融秩序进行对抗并且对其构成威胁的行为必须加以制裁才能够保证公民的公众利益,所以国家出台的相关量刑意见就是为了方便法院作出适当的判决。


本文标签: 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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