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信用卡诈骗案件是由信用卡的申领地管辖的,在哪里办理的就去哪里报案处理。
随着如今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中对于信用卡的依赖也是越来越严重。信用卡也的确是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对于财产的管理也是离不开信用卡的。但是一些人也会选择用信用卡诈骗的方式来谋取利益,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可是信用卡诈骗立案管辖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立案管辖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立案管辖方面的内容就是这样的了。进行信用卡诈骗也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这在我国的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进行信用卡诈骗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进行民事赔偿,要来偿还信用卡诈骗所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这样是不会有利益可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