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规定的是多少

政治法律2023-08-07 04:46:11

浙江省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规定的是多少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普通的诈骗立案数额还是有差别的,考虑到信用卡的具体消费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说是信用卡诈骗达到了2000元的情况下也不一定就会立案查处的,并且各地对于具体的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可能也稍有差异。那么,浙江省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规定的是多少?

一、浙江省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规定的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由此得知,浙江省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规定的是以5000元作为立案标准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或者用一些伪造信用卡累计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5000元以上的话就会立案的。防范信用卡诈骗体现在大家生活当中的点点滴滴,尤其是以信用卡作为消费的时候,对于那些所谓的信用卡套现最好是不要轻信。

本文标签: 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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