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激情杀人的辩护词要写上案件的当事人和委托律师的真实身份信息、故意伤害的整个案件经过、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时间等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一、故意伤害罪激情杀人的辩护词如何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每个人都是从无知到渐渐认知这个世界,都是从幼稚慢慢走向成熟,不可避免的在这过程中,会犯一些错误。当我们犯了错误的之后,无论是大的错误,还是比较严重的错误,以至犯罪,都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谅解,因为我们都有一颗认真做人的心。年轻的人充满了活力,但也是很冲动很无知的,他们做了错事,有时不是因为道德品行问题,而是因为一时的迷茫。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些因为一时迷茫而犯错的人投以一颗宽容的心,多给他们完善自己的机会,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今天,我做为第二被告叶某的辩护人站在这里,首先我对于被害人的遭遇表示深切的歉意和真挚的慰问。我同时必须维护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受理此案后,我认真地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尽地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全部案卷资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叶某,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访问。通过上述这些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我如下的辩护词能够对法庭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
第一,叶某不构成同谋伤害致死人命罪,只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走公私财务的行为。同谋伤害致死人命罪,是指非法同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当姚、也两人在城关镇红枫路闲逛时,是有姚看见一个三十模样的妇女,手提一个大包从他们两身旁走过,也是由姚向叶提议说:“这个女人是个体服装店女老板,她的包里一定有很多钱,我们上去把它卸下来,怎么样?”叶表示答应说“蛮好!”于是两人尾随约200米左右,跟她到了一个僻静处,姚迅速上去一把夺过大包,甩给叶说:“你拿住,快跑到前面的林子里等我。”那个妇女拼命追赶叶,并大叫:“把包还我!”姚上前一把将她拽住,被害人拼命挣扎,姚拿起一块石头,朝她的头部连续猛击,直到她昏死过去。上述事实说明,叶存在抢劫的故意,并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但是,叶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姚杀人是在叶离开现场后,事前没有和叶商量。由此可见,叶某只构成抢劫罪,不构成同谋伤害致死人命罪。
在抢劫罪中,叶某是从犯。
第二,姚、叶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中姚构成了抢劫罪,叶只是属于从犯。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姚是抢劫的倡议者。在实施的过程中,是姚用石块将被害人打昏,之前也没有和叶商量,叶只是拿着东西逃离现场。在分赃过程中,明显的姚、叶两人处于不同的地位,包中的8件真丝女衬衫,5件姚得,3件叶得;提包内有现金340元,姚拿了250 元,剩下的给了叶。从中可以看出叶处于被动的地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叶某在共同抢劫中一直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第三, 叶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岁而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出生于1979年10月23日,于1994年6月3日傍晚8时左右实施抢劫行为,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对于叶某应当从轻处罚。
第四, 叶某作案后投案自首,具有立功表现。
第二天一早,叶某听人议论,个体服装店女老板被人砸死了。他十分害怕,把昨晚的所作所为告诉了他的父亲,其父马上叫他收拾好抢来的钱、物及提包,向当地派出所自首。叶原原本本将昨晚的经过向派出所及公安局作了如实的交代,并检举揭发姚以前曾在商场门口抢过一个人的包。由此可见,叶某投案以后,有立功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是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对叶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词是被告所拥有的权利,而且一份好的辩护词是可以让被告有减轻刑法的可能性,因此,在写辩护词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整个案件写清楚,附带所有的证据,只要慎得法院的认可,法院就会结合各种的因素来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