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罪,是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我国刑法在对招摇撞骗罪的判罚上,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而有不同的量刑标准。那到底行为人涉嫌招摇撞骗罪是怎么处罚的?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从哪些方面正确认定招摇撞骗罪?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等。但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以上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存在,才可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虚荣心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二、涉嫌招摇撞骗罪是怎么处罚的
我国刑法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要区分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不仅要从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上着手,关键的还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除此之外,在具体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至于涉嫌招摇撞骗罪的处罚,此时一般情况下是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