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50万公开宣判案件的意义是: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公开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审判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公开审判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公开审判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诈骗150万公开宣判案件的意义是什么
1、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公开审判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2、公开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使法院的审判活动被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3、公开审判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诉讼效率是现代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无论作出什么裁判,总会有一方当事人不满,而程序的正义就在于吸收这种实体上的不满,让公正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展示出来,使当事人接受这种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结果并心悦诚服,公开审判制度所要求的程序设计,也就是要营造一种公正的气氛,有助于当事人双方接受判决。
4、公开审判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公开审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开审判的初衷是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
5、公开审判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具体案件的公开审理,能够使旁听群众生动、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广大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尤其是对一些影响大的案件进行现场电视转播,社会效果更为明显。
公开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
1、公开审判形式化。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程序的对错往往被忽视。
此外,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提前接触案件材料,单方会见当事人,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等影响的普遍存在,使许多具体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形成了未审先定,审理与判决脱离。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并无公开之实。尤其是庭外的单方接触除了为司法腐败提供时空条件、孕育不公判决之外,还严重影响法官的中立形象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均衡地位及对判决的满意程度。
2、当庭宣判率低。目前在诉讼实践中公开审判的比较多,而当庭宣判的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有:法院内部案件的请示、汇报、审批制度的影响;法官法律素质低下,无法当庭界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如果没有当庭宣判的制度,旁听者听完庭审却得不到一个结论,将会削弱公开审判的意义。
3、判决书内容简单。判决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决定当事人的命运。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多为事实陈述、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很少记载判决理由。大部分的判决书多是笼统简单地罗列出一系列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条文,却不反映法官为何采信上述证据,通过哪些证据推导出什么样的相关事实,又怎样将相关事实对应法律条文,得出适用此法而非彼法,以及对当事人的意见和请求为何支持和驳回的理由,这样,当事人即使获得了判决书,也无法弄清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理由。
4、审判脱节。听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一点是和司法工作的行政化相联系的,在改革前,很多法院都实现裁判的层层签批制度,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提出裁判意见,还需要庭长、院长签字审批,导致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5、审判公开程度不够、质量不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实践中并非严格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办理,或者忽略审前公告,或者公告了的案件不安排充足的场所以便旁听,或者对公民旁听加以限制、不允许记者采访。有的虽然允许旁听,允许报道,但裁判结果迟迟不宣判,淡化了公开审判的效果。
另外,我国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进行评议不公开,评议中的少数意见不公开,由此导致一些审判人员不负责任,随大流,案件质量保证不了,缺乏对审判人员的监督。
6、二审迳行裁判用得过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迳行裁判被用得太过普遍。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的健全,每个公民对国家的法律也开始越来越关注了。公开审判说明国家法律的透明化,也使每个公民可以使用个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公民的权益也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