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既遂刑事责任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151条的规定,对此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如果在这过程当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无期徒刑来进行处罚,同时也需要没收财产。
一、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如何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
对象是武器、弹药。
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核心在于认定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来说:
1、典型行为:
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
(1)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
(2)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
(3)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
2、非典型行为: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
(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在我们国家贩卖武器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通常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合伙走私并对于武器进行贩卖,需要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的走私贩卖武器罪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