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第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第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虽然我国目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金融等刑事犯罪现象,贷款诈骗罪是较为常见的一类金融诈骗罪,对于此种犯罪形式,及时经相关当事人举报,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后,也无法保证受害人的被骗金额能如数返还,故而对于各公民来说,了解贷款诈骗罪的形式包括哪些,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一、贷款诈骗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的形式有哪些?
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第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第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第五,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一经核实,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情形严重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司法实践来说,触犯本罪的一般都是自然人,各企业、单位不属于此类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