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辩护人信息。2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3、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4、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写明判决结果。
在当今这个社会,诈骗的手段可谓是花样百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即使是人们已经提高警惕防范诈骗了,但是依然会有人被诈骗分子所迷惑。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说明了诈骗行为严重的将会触犯法律,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上海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卢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陶某先后向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等8家银行申领了8张信用卡,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信用卡提取现金及消费。期间,被告人陶某分别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341.87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565.20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730.90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432.41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874.80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14.19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8,441.24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372.10元,合计本金人民币121,672.71元。被告人陶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欠款。
被告人陶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审理中向本院退赔了部分赃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等8家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消费记录、催收记录以及查询单据等书证;某银行淮中支行出具的注册登记表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为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二、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各被害银行;不足之款,责令继续退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陶某名下的信用卡,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陶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首先小编觉得有必要和大家解释一下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文书的问题,判决文书本身是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的,也就是说其内容是具体案例所构成的,不过同样是信用卡诈骗判决书的会围绕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来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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