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7 03:25:09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有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1、终止侦查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移交检察院的时候,终止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国家的有关法律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的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否则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有着不小的难度,毕竟涉及相关呢的司法程序,一旦自己的事情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基础,那么有关的决定书就会丧失现实上的意义,有关的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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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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