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7 03:21:3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标准还是比较严重的,而且网络服务渎职罪也是一样的处罚标准。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局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行为的方式和内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实施破坏行为,后者的行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对危害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后果严重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属于结果犯;后者不要求严重后果发生,属于行为犯。

(4)犯罪动机、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破坏系统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则并不希望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

(5)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两个构成类型,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后者是单一的构成类型,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成为每个国家很重要的情报,如果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国家机密泄露,那将会带来不可想象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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