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伪劣化肥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已经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行为人出于故意违法林、牧、农、渔等生产管理法规导致生产受到很大损失的行为,则会构成本罪。
一、生产伪劣化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要件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销售者两类人。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件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和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三、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
凡是销售或生产伪劣农用产品的行为必须是导致了生产受到较大损失的结果才会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如果是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产生危害结果,或是尽管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的生产损失并没有达到较大的程度,也是不能构成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