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催办制度是由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来进行一个催办,这样的话,就无形当中给办理案件的机关一定的压力,让他们超过法定规定的羁押的期限的话,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是释放。
一、超期羁押催办制度是什么?
超期羁押催办制度是由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来进行一个催办,这样的话,就无形当中给办理案件的机关一定的压力,让他们超过法定规定的羁押的期限的话,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强制措施或者是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在2003.12.0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目的在于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集中清理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之后,必须建立并完善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推行十项制度,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具体内容
1、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切实防止超期羁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进一步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案件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案件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2、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实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制度。对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当代社会,可能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存在着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此时就应当进行一个相关的调查活动,在这个过程当中也有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所规定的羁押的强制措施,在这种状况之下有期限规定的也不必太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