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四要件理论,行为人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故意,客观上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并且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那么行为人即构成本罪,四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需具备四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主观上有盗窃、抢夺、毁灭的故意,三、客观上有盗窃、抢夺、毁灭的行为,四、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 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 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对于成立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人,可能会面临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还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另外此罪通常与合同诈骗罪相结合,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