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的服刑人员理论上在拘役期间是可以请假回家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少能实现,因为拘役请假的整个申请程序需要数月的时间才能通过,而在通过之后服刑人员往往已经被刑满释放了。
(一)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对某一罪犯是否适用拘役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较轻,只需要处以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2)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需要以短期关押,就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拘役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共处一个法定刑幅度,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凡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且无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为最轻刑罚直接适用。也可对于罪该处以有期徒刑,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罪犯,作为从轻处罚的刑种予以适用。
( 2)当拘役与有期徒刑、管制同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该种罪法定最低刑时,拘役可直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但判处管制又嫌轻,可以直 接适用拘役。如果本应适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为从重或从轻量刑结果适用。
(3)当有期徒刑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如果犯罪分子本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个月),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拘役可作为减轻量刑结果适用。 确定拘役刑刑期的长短,基本上应按确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进行。首先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大小确定参考宣告刑,作为进一步量刑的基础;其次,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改造的难易程度,提出参考宣告刑,然后在参考宣告刑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作为基础宣告刑;最后,综合考虑刑法规定的各种有关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是否适用,对基础宣告刑作进一步的调整,再确定正式判决的宣告刑。
(四) 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拘役作为短期自由刑存在许多弊 端,如短期关押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等。因此,在适用拘役时,如果能用其他较轻的刑罚来取代,就不要适用拘役,以降低拘役的关押率。 裁量是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加以限制:一是能处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用判处拘役;二是必须判处拘役的,应首先考虑能否给予缓刑。只有在确实不能适 用缓刑时,才能交付关押。
综上所述,虽然服刑人员可以向执法机关提出请假的申请,但问题是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拘役期间请假的情况。因为在服刑人员提出请假的申请以后执法机关需要经过层层的手续才能批准。而这往往需要5到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拘役的最长服刑期限不会超过六个月。因此基本上等判决书批下来以后,服刑人员已经刑满释放,不需要请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