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财产损失,另一方面破坏了市场规则。在司法实践当中,合同诈骗罪共犯的认定成为社会聚焦的一个热点,读法小编就合同诈骗罪共犯认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如何对合同诈骗罪共犯进行认定
1、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名义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实际上起到帮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作用,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二、关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
在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况下,应当以共同诈骗所得的总额来计算合同诈骗的数额。客观上讲,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是以被骗的财物总额计算的,诈骗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以骗得的总额为衡量标尺的;从主观上说,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诈骗故意所指向的也是总数额。但在量刑即确定其刑事责任时则应考虑不同人的犯罪所得数额,从而反映出每个人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指出的是,主犯刑事责任的认定有别于从犯,即应以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所得总数额计算,而并非其最终所得数额。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也符合刑法处理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一般原则。
合同的签订本意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有条不紊的进行,却被不法分子趁机钻了空子用来进行合同诈骗。因此要准确的把握合同诈骗犯罪和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明确合同诈骗罪共犯是如何认定的,保证自己不被犯罪分子利用,做到正确借助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