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抗诉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等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一、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
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抗诉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等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二、范文
申请人(被害人)朱雯婷 女 1964年5月17日 汉族 户籍地址:上海市 现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因不服(2007)房刑初字第610号公诉被告人刘建军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特申请刑事抗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建军有“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属自首,法定情形可从轻和减刑刑事处罚,但申请人经仔细阅卷时发现,原判的上述自首认定有二个事实错误,需要经公诉机关,即被申请人依法刑事抗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应予以纠正:
一、“主动报警”与“实际报警形式报案”不符,经查报警记录,被告人并不是报警投案,而是以“家中有人闹事,自己受到侵害”所以,以被害人身份向警方报警,要求制止“滋事的申请人”,决不是“主动向警方说明自己实施了罪,要求警方对自己进行处理的报案。本案只是在警方实际调查中,才发现被告人的报警出现了相反事实结果。
二、原告父亲案发当天致电北京市房山区阎村派出所:报警电话为:010-89318133 接警警官为孙(音)警官,当时表示:1、知道了;2、由刘警官处理;3、答复原告父母我们会处理的;4、请原告父母不用专程来北京。
三、2007年1月8日,原告的妹妹、妹夫亲赴北京,由北京市房山区阎村派出所张新刚警官到北京市中国核工业401医院被害人住的病房内进行立案与笔录,并开具了法医鉴定书。
四、“停留现场”与通常的社会不特定现场逃离,等待警方前来处置不符,因为被告人的现场是报警中的“自己家中(实际为办公场所),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后,根本没认识到是犯罪,其犯罪后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不逃跑”的现象,再则被告人反而认为是申请人在其“家中滋事”,这样又何其“犯罪不逃跑,停留现场”之法定情况。被告人刘建军在犯罪后,根本没有认识到这是在犯罪,反而当着北京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人的面(当时在场的有:王运奇、刘洪生、梁惠云等6、7个人)。猖狂地对朱雯婷扬言:“你敢告到胡锦涛总书记处,我就打死你!”,在今年全国二会期间,北京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我雇佣的保姆李淑文,公然对我扬言“让胡锦涛总书记下台”!案犯不仅毫无悔改之意,而且涉及反对党中央、反对胡锦涛总书记。(已记录在公安的卷中)本案应在刑事部分从重处罚!纵观日常被告人本来就无所事事,整天在“家中打牌”,与“停留现场”根本不符!
需要明确的是,提出刑事抗诉的主体应当是检察机关,作出判决结果是的人民法院即审判机关,执行判决结果的是公安机关。三者对司法程序的审理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的判决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犯罪事实存疑,则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