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需要自诉是由哪个律师代理人接受的哪个案件,然后对该案件进行一个简单的说明了解,再开始进行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一旦被判定会受到很长时限的牢狱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积极与律师进行沟通,争取进行减刑。
一、轻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轻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需要自诉是由哪个律师代理人接受的哪个案件,然后对该案件进行一个简单的说明了解,再开始进行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一旦被判定会受到很长时限的牢狱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积极与律师进行沟通,争取进行减刑。
轻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尊敬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娄XX父亲娄XX的委托,指派我为犯罪嫌疑人娄XX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并与犯罪涉嫌人进行了会见,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斟酌: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娄XX涉嫌故意伤害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对此案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娄XX在本案中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1.根据辩护人会见娄XX时其陈述的案情经过及娄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可以还原案件的基本经过:娄XX在201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接女友张XX回家,二人走到XX歌厅东边的方北村第一个门口时,遇到喝多酒的陈X、刘XX、XX三人,双方互为路人,谁也没招惹谁(对于事发原因,娄XX无任何过错),在双方走过去以后,娄XX听到有人说:“姐,你看这小子是装的吗?”,娄XX下意识的回头看,见到陈X正指着他骂,陈X见娄XX回头看就冲着他跑过去(陈X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娄XX就向西跑(想躲开陈X,没有伤害陈X的想法),跑了六、七步,见陈X再没追(陈X干什么去了?应该是去喊薛XX等人了),娄XX就和张XX继续向西走(娄XX此时仍认为不会发生什么事情),走了几步后,娄XX突然又听到后边有人跑的声音,回头看到有二个男的冲他跑过来(娄XX至今仍认为这两个人是陈X和刘XX),娄XX就抓紧和其女友向西跑(娄XX还是想躲开陈X等人,没有惹事的想法),当娄XX跑到方北高层新开的大门口对面的快车道时被他们追上了,还没转过身来就被打了(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追打),娄被二人打的抬不起头来,被打急眼了,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准备防卫),划了两下,想挣脱他们二人,但没能跑得了(非法侵害进行时),娄XX就用刀子捅抓他衣服的人,下意识的想捅那个人的大腿、腹部(正当防卫),捅了几刀后,没有人再打他了,也没有人再抓他了(侵害停止),等娄抬起头看时见到陈X向东南方向跑了几步就扒地上了,然后,娄XX就与其女友跑走了(停止防卫)。
2.事发现场就在XX歌厅附近,受害人一方开始有三人在场,后来陈X又喊来了薛XX等人,陈X占据了人和、地利等优势,陈X对此也心中有数;而娄XX一方只有二人,其女友张XX没有任何抗击的力量,娄XX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势下,陈X、薛XX对娄XX实施了非法侵害行为,非法侵害是先发生的。
3.娄XX被非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娄XX被抓获时已过去一天多的时间,其身上的多处伤情还是很明显的存在。且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伤害,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4.娄XX拿出刀子防卫时,陈X等人的非法侵害还没有停止。在娄XX刚开始发现有被侵害的迹象时就一直想躲离(和女友跑开),并不想惹事,在被陈X、薛凯旋二人追赶时,也是马上跑开,娄XX也是在躲跑的过程中被抓住并殴打的,在娄XX拿出刀子时,双方并没有分开而是扭打在一起,娄XX是在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实施防卫措施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娄XX是在陈X侵害停止后又拿出刀子进行防卫的。
5.娄XX在被陈X、薛XX二人追赶并躲跑的过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子,若娄XX已经拿出刀子,娄XX不可能背对着陈X等人躲跑,按照常理,娄XX应拿刀子吓唬对方或面对陈X等人进行对殴,在对方赤手空拳而娄XX持刀的情况下,娄XX也不可能身体多处受到伤害。
6.当陈X停止侵害后,娄XX没有追赶跑开的陈X,也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而是马上离开了现场。由此也可印证娄XX的行为系防卫性质。
三、从客观结果看,娄XX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娄XX的防卫行为造成受害人陈X抢救无效死亡,与娄XX被侵害的程度相对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娄XX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因防卫过当就否认其防卫的正当性。
四、受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存在部分矛盾及不符合逻辑之处,有些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且与受害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不能完全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害人一方的证人均是XX歌厅的人员,关键证人薛XX也是伤害娄XX的人员,甚至部分证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承担部分民事、行政等责任的可能,证人对某些情节作不实陈述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五、对于能够证实娄xx存在正当防卫情节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继续进行侦查与调查。
1. 娄xx在本案中的正当防卫情节是客观存在的,也符合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与常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只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还要考虑量刑。
2. 本案中娄xx的防卫过当情节属于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对娄xx的定罪量刑,事关重大!更关乎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及娄xx此后的人生轨迹!
3. 据娄xx供述,在案发当时,其跑到裕华东路快车道的中间黄线位置,当时还有一辆环卫大车在那里停车,此环卫大车的司机应当是案发现场的见证人,其与本案当事人应当均无利害关系。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人进行调查,以查实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
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的运用要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对有罪证据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本案若经进一步侦查或调查后,能够证实娄xx存在正当防卫的直接证据仍不充分,但又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情节存在的合理性时,应当推定正当防卫情节存在,做有利于娄xx的解释。
七、根据娄xx的犯罪情节,娄xx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亦应由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娄xx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量刑范围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试点量刑规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此,本案不考虑娄xx所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对娄xx适用的刑罚应在有期徒刑十三年左右。
2.娄xx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情节,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娄xx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也就是说,对娄xx量刑的范围应当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娄xx的犯罪情节,显然其不应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亦应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公诉人将本案移交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上辩护意见,请公诉人在对犯罪嫌疑人娄xx审查起诉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x
二〇xx年七月一日
综上所述,嫌疑人在案件审理的时候是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当然如果认为自己无罪,或者是想要减轻刑罚的情况,都可以把案件详情告诉律师,然后由律师来进一步对案件进行了解,再为嫌疑人进行案件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