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7 01:38:17

检察院的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案情比较特殊,采用监视居住更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在羁押期间届满以后,检察院的工作还没有结束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诸如此类的情形,检察院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一、检察院的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的时间是多久?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灵活采取强制措施,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嫌疑人监视居住的话,是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的,其中要标注清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

本文标签: 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