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和“刑事和解”没有什么本质差别,“被害人谅解”等同于 “刑事和解”,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被害人谅解”属于当事人“私了”,“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属于“公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谅解和刑事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一、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被害人谅解,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损失及赔偿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与磋商,进而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被害人谅解,并不受上述刑事案件范围的限制。
三、刑事和解协议书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四、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
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达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销。公安机关撤案的标准只能是不构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其他情形公安机关不能撤案,如果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撤案,仍应把案件提交检察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议,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对于未成年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提交法院公诉,但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量刑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对于被害人谅解和刑事和解在表面上来看其实区别不大,但是实际上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别还什么很大的,一般被害人谅解属于双方的私下和解,而刑事和解属于有司法机关判决,咨询受害人的同意所判处刑事和解,这两还是有一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