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政治法律2023-08-07 01:19:23

广东省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标准通知如下: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2、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

诈骗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罪,在定罪处罚的时候其实都会考虑到具体的数额,而法律方面也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在广东省,因为当地各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自然针对广东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就有不一样的规定。

推荐阅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时候就诈骗罪的数额规定作出了相关的通知,而至今尚未对该通知进行修改,所以虽然该通知年份已经比较久远,但实际还是会按照其中的规定来执行。通知中区分了不同的地区,将诈骗罪的数额作了不一样的规定,其中数额较大其实就是立案标准的界限,具体如下: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4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6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3、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分为了两种情况:

(1)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2)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链接:

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4〕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25日


本文标签: 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