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派出所联防队员招摇撞骗罪案例分析

政治法律2023-08-07 01:18:56

冒充派出所联防队员招摇撞骗罪案例分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冒充派出所联防队员招摇撞骗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刘柏平,男,生于1975年3月8日,汉族,广安市广安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兴平镇堤埝村第1村民小组20号。1999年2月27日因本案被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1999)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柏平犯招摇撞骗罪,于199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天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柏平身穿治安秋服,伙同黄和全(已判刑)窜至广安区悦来镇岔路口,冒充悦来派出所联防队员,拦截过往车辆处罚款。1999年2月22日晚,广安区悦来镇协力村五组村民荣光海家与本村村主任曾祥其家发生纠纷。为了帮宋光海的忙,被告人刘柏平胸挂城南派出所公务证,携带手铐来到曾祥其家门口说:“老子今天要弄你”,并用手铐铐曾祥其,但未铐住。后曾祥其开村上广播,被告人刘柏平见势不妙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柏平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人移送和列举了以下证据和证据目录①被告人刘柏平的供词;②同伙黄和全的供词;③证人邵庆平、卢加恩、肖启华、唐奇敏、张家治、曾宪忠、宋光海的证言和被害人曾祥其的陈述;④提取手铐、治安秋服、公务证的笔录、实物以及对实物的拍照等。

被告人刘拍平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1998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柏平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黄和全(因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晚,被告人刘柏平身穿以前当保安时佩发的治安秋服,伙同黄和全窜至广安区悦来镇岔路口冒充悦来派出所联防队员,拦截过往车辆并进行罚款处罚。后因群众告发,黄和全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柏平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①车主邵庆平和车主卢忠荣的父亲卢加恩证实,1998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一个穿公安制服、一个穿便装的两个年轻人在悦来岔路口冒充悦来派出所的联防队员拦车罚款,因他们是悦来镇的,便没有被罚。②证人肖启华、张家治、悦来派出所联防队员唐奇敏证实,被告人刘柏平与他人冒充悦来派出所的联防队员拦车罚款和唐奇敏抓获黄和全的经过。③同伙黄和全供认他与一个穿治安秋服的年轻人在悦来镇岔路口拦车罚款被抓获的经过。④有公安机关制作的从刘柏平家提取治安秋服一套的笔录和实物在案;⑤被告人刘柏平在公安侦查阶段的陈述,证实其所犯事实。法庭上,被告人刘柏平对上列证据无异议。

二、199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柏平在女友宋小丽家(广安区悦来镇协力村5组)玩耍。宋小丽的父母宋光海、曾昭春与同组村主任曾祥其发生争吵、打架,宋光海便叫被告人刘柏平帮忙。被告人刘柏平内衣(外穿夹克)胸前挂“城南派出所公务证”(职务治安员,无公章,无单位),腰间携带手铐,与宋光海等人来到曾祥其家,见曾家门关着,便叫曾开门,并用脚踢门。曾家门被踢开后,被告人刘柏平对曾祥其说:“老子今天要弄你”,并从腰间掏出手铐去铐去铐曾祥其,但未铐着。曾祥其立即开村广播叫人,被告人刘柏平便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①被害人曾祥其陈述他家与宋光海家发生纠纷打架。宋光海“女婿”刘柏平从身穿的夹内衣口袋中拿出一个红牌一亮,并说:“老子今天要弄你”,并用手铐铐他,但未铐着。②证人协力村村党支部书记曾宪忠证实,被告人刘柏平到曾祥其家踢开门对曾祥其说:“老子要收拾你”,并用一个明晃晃的东西一甩,结果没有弄到曾祥其的手,还见被告人刘柏平内衣上挂着一个红牌牌。③宋光海证实,他家与曾祥其家发生争吵、打架,其女儿的男朋友刘柏平来帮忙找村主任曾祥其的事实。④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柏平身上搜出的手铐1副及钥匙1把、公务证1个在案;⑤被告人刘柏平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了这一事实。法庭上,被告人刘柏平对上列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柏平的事实成立。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刘柏平冒充的是联防队员,而治安联防队是群防群治的群众性组织,其成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柏平冒充悦来派出所联防队员拦车罚款和帮其女友家打架,用手铐铐人,但并未冒充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纯属违反治安管理和一般的民间纠纷。因此,被告人刘柏平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同时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所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柏平的罪名不成立。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柏平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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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振波(别名黄震波),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电白县电城镇教师村2栋401房。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0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波犯招摇撞骗罪,于200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振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振波到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侧门公路上,拦截刘传汉驾驶的国威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在刘传汉面前出示一本证件,称警察查证,要求刘传汉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叫刘传汉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然后将刘传汉的摩托车开走。同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振波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振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黄振波对被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振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假人民警察证、估价鉴定结论、证人张雁英的证言与被害人刘传汉的陈述及其辨认结果、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振波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振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黄振波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振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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