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并不影响贩毒罪名的成立。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指控事实的,依然可以定罪量刑。
并不影响贩毒罪名的成立。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指控事实的,依然可以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刑诉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