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法事实。
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刑法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
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
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
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
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
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
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
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二、总结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中的首要环节,只有先解决了证明对象的问题,才能解决证明责任、证明方法、证明程序、证明标准等问题。另外,民事诉讼证明对象问题在实践中的运用意义重大。但是,这方面理论上的研究我国又非常薄弱,程序法事实与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范围争议很,而对证明对象之内容也欠缺审视归纳,导致实践运用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