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超期羁押专项治理中,常见措施包括建立羁押期限联系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超期羁押情况,并且完善检察院监督功能。办理刑事案件有时效限制,对于嫌疑人不能无故超期羁押,检察院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这种情况,要坚决给予纠正。
一、超期羁押专项治理有哪些措施?
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要求看守所与办案单位建立羁押期限电话联系制度,即看守所民警及时登记每个案件的办案人员联系方式,并且定期抄送一份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存。如果看守所民警通知办案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出现办案人员拒不执行的情形,则由该院驻看守所检察室通知办案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通过“检察网格化”建立工作联系,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访办案部门,与监察委、公安局及法院的办案人员座谈,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通超期羁押情况,并就超期羁押问题互换意见,共商对策,消除分歧,形成一致意见,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
法院还进一步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监督的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将在押人员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公诉部凡受理审查案件、退补案件及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的时间等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信息互通,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方法措施更加有力。
二、超期羁押的类型有哪些?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对嫌疑人超期羁押的情况,这样对嫌疑人人身自由造成侵权。在对超期羁押专项整顿中,法院应该建立和看守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检察院监督办案,定期查看嫌疑人羁押情况,掌握好办案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