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处理。
审理组织
合议庭。
审理方式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对于此类问题有关的当事人一定要积极的处理,有关的司法机关会有依据具体的判罚结果进行处理,从而是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现实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些许问题,所以具体的操作就是关键,一方面对于事情的处理会有这促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