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盗窃武器装备罪既遂将会按照我国《刑法》438条的条文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盗窃武器装备的行为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死刑进行处罚。
一、中国刑法盗窃武器装备罪既遂怎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盗窃武器装备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武装部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权。
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对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盗窃抢夺的下列行为:
1、盗窃武装部队的武器弹药、军用物资;
2、抢夺武装部队的武器弹药、军用物资;
3、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军职人员身份,不具备军职人员身份的人犯盗窃抢夺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罪,按《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处罚。
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非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一般规定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抢夺案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在我们国家盗窃犯罪也是有不同的类型的,比如说如果盗窃的是武器装备,那么将会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一旦既遂的话,将会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348条的规定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