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13条主要是针对搜查笔录做的规定,搜查的过程应当制作成笔录,有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家属签字。如果对方拒绝签字,应该进行注明,这是为了更好的保证证据的严密性。搜查作为犯罪的定性的一种方式,也是判案的证据的收集。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刑诉法113条主要是关于什么?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是侦查中获得证据、查获犯罪人的重要手段,搜查的情况直接关系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捕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下一步侦查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所以,法律规定必须将搜查情况写成笔录,以便存查和分析案情。为保证搜查笔录的真实性、准确性,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应当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证明搜查时的情况和向法庭表明为何没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的签名盖章。
二,搜查笔录的作用特点
搜查笔录的特点: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这三部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位阶也是很高的。庭审笔录是由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作出的,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另外,由于庭审笔录的内容涵容审判人员的庭审活动,是法院内部检查、监督案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庭审笔录具有“公共权利”的属性,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
我们在搜查的过程中,我们要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过程中要避免损害被搜查人的物资,保证在搜查的过程中的合法和合规。搜查笔录是做为搜查的过程的一种文书,需要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双方签字认可,更加的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保证搜查的证据的完整性,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