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金额1000元至3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要缴纳相应罚金;金额30000元至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要缴纳相应罚金。
偷盗金额1000元至3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要缴纳相应罚金;金额30000元至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要缴纳相应罚金;金额300000元以上5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缴纳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